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建宗
代 理 人 許峰賓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1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1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7月2
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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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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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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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鋒實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101年12月20日 │38,220元 │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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