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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冠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冠駿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101年6月30日│11,865元│AE0000000 │ │ │公司陳麗娟 │行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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