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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曬巍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瑞豐機械有限│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0年10月31日 │80,610元│AG0000000 │ │ │公司廖揚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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