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鑫大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金文 代 理 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在臺南市某處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 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318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鑫大統電線電纜股│合作金庫商業│102 年2 月4 日│ 39,000 元│NJ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丁金文│銀行仁德分行│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