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柏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振輝
代 理 人 葉昭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
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柏御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1年12月31 │69,750元 │G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南都分行│日 │ │ │
│ │蘇振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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