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陳昌禹
代 理 人 楊忠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5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永勤食品有限公司徐│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102年2月15日 │38,730元 │FA0000000 │ │
│ │懿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