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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陳昌禹 代 理 人 楊忠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 年9 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永勤食品有限公司徐│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102年2月15日 │38,730元 │FA0000000 │ │ │ │懿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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