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炳耀
訴訟代理人 李嘉皓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
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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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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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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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晟祿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102年2月10日 │6,103元 │AB0000000 │ │
│ │森政 │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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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信曆實業有限公司林│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102年2月28日 │133,441元 │EA0000000 │ │
│ │月華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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