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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燦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成 代 理 人 楊喬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佺宏模具實業社邱清│京城商業銀行永康分│102年2月28日 │37,800元 │0000000 │ │ │ │昭 │行 │ │ │ │ │ ├──┼─────────┼─────────┼───────┼─────────┼────────┼──┤ │002 │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永│102年3月31日 │127,050元 │0000000 │ │ │ │司陳祈安 │康分行 │ │ │ │ │ ├──┼─────────┼─────────┼───────┼─────────┼────────┼──┤ │003 │慶孚股份有限公司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2年4月5日 │202,650元 │0000000 │ │ │ │榮財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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