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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麒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於10 2年4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2年4月10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1日屆滿(因102年10月10日逢國慶假日,順延至 102年10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統榮鋼鐵企業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2年2月25日 │180,000元 │FA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德裕 │銀行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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