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麒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進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公示催告,並於10
2年4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2年4月10日刊登新聞紙,
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1日屆滿(因102年10月10日
適逢國慶假日,
爰順延至
102年10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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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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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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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榮鋼鐵企業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2年2月25日 │180,000元 │FA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德裕 │銀行台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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