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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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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南區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黃啟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岱塑膠廠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南區機電技術顧問股│102年3月31日│15,750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杜宜潾 │元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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