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南區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黃啟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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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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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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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岱塑膠廠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南區機電技術顧問股│102年3月31日│15,750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杜宜潾 │元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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