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元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盈發
代 理 人 郭美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8日屆滿(末日為102年
11月17日
適逢星
期日假日,以次日代之),期間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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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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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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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冊科技股份有│兆豐商業銀│德特蒙有限公司│102年4月10日│ 53,240元 │AN0000000 │
│ │限公司陳盈發 │行府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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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元冊科技股份有│兆豐商業銀│德特蒙有限公司│102年4月10日│ 1,008元 │AN0000000 │
│ │限公司陳盈發 │行府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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