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銘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水勝
代 理 人 楊崇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4號
裁定公
示催告,
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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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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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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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7月25日│63,953元 │AF0000000 │
│ │司 │限公司府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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