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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銘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勝 代 理 人 楊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家新管理實業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7月25日│63,953元 │AF0000000 │ │ │司 │限公司府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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