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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利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勇 訴訟代理人 黃鶴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歐威塑膠有限公司沈│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利泰運輸股份有限公│102年4月5日 │58,380元 │EB0000000 │ │ │ │盈輝 │行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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