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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國 代 理 人 謝玲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12月 9日(期間之末日12月7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7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南海小吃部│102年5月30日│17,000元 │HN0000000 │ │ │臺南分公司王憲國 │永康分行 │ │ │ │ │ ├──┼─────────┼────────┼─────┼──────┼─────────┼─────┤ │ 2 │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無 │102年5月30日│18,000元 │HN0000000 │ │ │臺南分公司王憲國 │永康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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