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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吳金蕊即弘強實業社 代 理 人 張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2年6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2年6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6個月,已於10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79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弘強實業社│臺灣銀行 │102年6月7日 │桓鼎有限公司 │21,000元│AG0000000 │ │ │吳金蕊 │仁德分行 │ │ │ │ │ ├──┼─────┼─────┼──────┼───────┼────┼─────┤ │ 2 │弘強實業社│臺灣銀行 │102年6月7日 │冠羿材料科技股│94,500元│AG0000000 │ │ │吳金蕊 │仁德分行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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