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立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5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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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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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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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1年9月15日 │9,062元 │DA0000000 │ │
│ │文泉 │行 │ │ │ │ │
├──┼─────────┼─────────┼───────┼─────────┼────────┼──┤
│002 │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1年9月15日 │3,948元 │EA0000000 │ │
│ │文泉 │行 │ │ │ │ │
├──┼─────────┼─────────┼───────┼─────────┼────────┼──┤
│003 │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1年9月15日 │12,695元 │EA0000000 │ │
│ │文泉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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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立鈿科技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101年9月15日 │19,513元 │DA0000000 │ │
│ │文泉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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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湧基營造工程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中華分│101年8月31日 │171,290元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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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允誠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101年8月25日 │82,388元 │D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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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六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101年8月25日 │20,187元 │HN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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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城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台灣銀行六甲頂分行│101年9月20日 │73,185元 │AD0000000 │ │
│ │司孫寬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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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康家勝 │台南農會信用部和順│101年9月20日 │150,000元 │FA0000000 │ │
│ │ │分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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