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事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27號 異 議 人 國際吉星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興 相 對 人 林瑞成律師即楊淵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限期起訴事件,異議 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本院司法事務官係於民國103年2月27日作成處分,於10 3年3月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該裁定,於103年3月10 日具狀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法院裁 定,揆諸上開說明,程序上尚無不合。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係楊淵勳聲 請異議人在新臺幣(下同)804,600元範圍為假扣押,但本 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訴訟及和解筆錄係楊淵勳及林 幼華二人對異議人及洪銘隆請求連帶804,600元,和解筆錄 亦紀載亦異議人及洪銘隆連帶給付楊淵勳及林幼華804,600 元,與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裁定中,楊淵勳主張其 單獨對異議人有804,600元請求權,非同一案件。故上開假 扣押裁定之債權人(楊淵勳或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迄今 尚未單獨對異議人提起訴訟請求804,600元,難謂該假扣押 裁定主張之請求權已提起本案訴訟或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 異議人聲請限期起訴,應屬合法,原裁定遽予駁回,容有未 洽,故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另為適法裁定等語。 三、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於101年5月17日向本院為假扣押之 聲請,並經本院裁定在案乙節,有本院調閱之本院101年度 司執全字第497號、101年度裁全字第64號等卷為憑,堪可認 定。而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於101年8月13 日向本院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訴,並成立和解在案,有 本院調閱之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卷(含101年度司 南勞調字第13號卷)可佐,亦堪認定。異議人雖執前揭理由 而論,惟細忖相對人101年5月17日聲請假扣押主張之原因, 及101年8月13日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之原因事實,均係以 99年8月27日發生職業災害之基礎事實所生之請求為據,因 此,相對人對異議人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與起訴請 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均屬同一實體上之請求權。又假扣 押之聲請著眼於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與實體上請求之聲明方 式未必相同;異議人徒以相對人於假扣押時單獨對其財產聲 請之,即認相對人另對其有單獨的請求權,容有誤會。綜此 ,相對人既已就其請求提起民事訴訟,並為訴訟上和解在案 ,自無再命予限期起訴之問題。從而,異議人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裁定經調 閱上開卷證而為駁回異議人聲請之審認,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本件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限期起訴之聲請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