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鄭明宗
訴訟
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
被 告 毅豪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再傳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
訴之
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3,872元及法
定利息,以及提繳118,509元勞工退休金;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1,003,277元(見本院卷第40頁反
面),併同原起訴聲明第2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21,
786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2,187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
8,700元,尚不足3,48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