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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鄭明宗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毅豪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再傳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 聲明第1、2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3,872元及法 定利息,以及提繳118,509元勞工退休金;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1,003,277元(見本院卷第40頁反 面),併同原起訴聲明第2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21, 786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 8,700元,尚不足3,48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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