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明宗
訴訟
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毅豪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2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80,762元【計算式:1,362,253元+118,509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