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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明宗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毅豪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2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80,762元【計算式:1,362,253元+118,509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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