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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得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河翰、馬旭賓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922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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