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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張家富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   其存在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   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9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請求(一)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   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3年6月19日起至回復原告工作日   前1日止,按月於翌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及按年於當年農曆除夕日之前2週給付原告375,000元,   各期給付到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付利息。查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因未確定僱傭存續   期間,而原告係00年0月0日出生,倘算至年滿60歲退休止,   期間為7年2月,故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5,525,000元   (150,000元×86+375,000×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   664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二分之一,而原告已繳納8,668元,應再補繳65,6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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