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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張家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96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上訴人應繳納111,49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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