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張家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5,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2,996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上訴人應繳納111,49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
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