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
債 權 人 久新金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雅嫻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博芳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博芳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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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