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66號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67號
債 權 人 藍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順明
債 務 人 蔡佳錞
黃麥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除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已
裁定由債務
人連帶負擔者外,其餘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五、按人事保證之
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
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
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
受僱人當年可得
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第756條之2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就同一人為人事保證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連帶負保證責任。同法第748條、第756條之9,亦規定甚詳
。末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
訴訟標的得以一訴主張者,
法院得合併
裁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規定即
明。如債權人就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之同一債務分別請求時,
為求程序之經濟,並使同一債權不致有二以上之
執行名義同
時存在,此時應以合併裁判為宜。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
第三人
蔡信中為其受僱人,於任職期間共挪用公款新臺幣(下同)
596,325元,且債權人已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而債務人
蔡佳錞、黃麥娥均為第三人之人事保證人,為此請求債務人
就第三人
上開挪用金額負賠償責任。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人事
保證書,其上並未就人事保證人之賠償責任另作約定,而依
債權人陳報,第三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480,000元,依前
開說明,本件債務人應負之賠償責任即應以480,000元為限
,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依
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原因事實及所附之證物,其
對債務人之請求顯係基於同一債權而發生,依前開說明,債
權人本得請求債務人等2人連帶給付,故本件應以合併裁判
為宜;又債權人因分別以二案請求而繳納之
他案裁判費,亦
不應由債務人負擔,
爰裁定此部分裁判費由債權人負擔。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