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炎姬
上列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微寶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依經濟部公示之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公司
址設於屏東縣○○鄉○○○路○○號;而依債權人陳報,債務
人公司之送達處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依前開
說明,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