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債 權 人 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譽
臻
債 務 人 光華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宗
債 務 人 翁志龍
一、債務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翁志龍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
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
給付
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
遲延利息,
惟此等
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
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
本
件債權人聲請意旨
略以:其因債務人翁志龍駕駛貨車承載之
螺絲散落路面,致債權人所有車輛之輪胎受損,而需支出如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修復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翁志龍及
其僱用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
存證信函影本,其係催告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
18日前賠償前述費用,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
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該日之
翌日即103年6月19日起算,債
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