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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1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債 權 人 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譽臻 債 務 人 光華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宗 債 務 人 翁志龍 一、債務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翁志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   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   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   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本   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債務人翁志龍駕駛貨車承載之   螺絲散落路面,致債權人所有車輛之輪胎受損,而需支出如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修復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翁志龍及   其僱用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其係催告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   18日前賠償前述費用,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   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該日之翌日即103年6月19日起算,債   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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