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祥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彥鋒
人
債 務 人 盧建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
相對人祥金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李彥鋒、盧建
勝等人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0年間向
聲請人申請借
貸新臺幣伍佰萬元整,此有相對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
書及
本票(證一、二)為證;
詎相對人自103年3月15日
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
迄今
聲請人
尚有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