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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1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5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祥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彥鋒 人 債 務 人 盧建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祥金實業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李彥鋒、盧建      勝等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間向聲請人申請借      貸新臺幣伍佰萬元整,此有相對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      書及本票(證一、二)為證;詎相對人自103年3月15日      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迄今聲請人      尚有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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