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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7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債 權 人 巴克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文雄、盧泓明、許雅惠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盧文雄、許雅惠之住所為「臺 中市○○區○○○○○街○○○巷○號」,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 人全戶戶籍資料,債務人等三人亦均設籍於上開地址,自形 式以觀,應認上開地址即為債務人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本 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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