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債 權 人 巴克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宏南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盧文雄、盧泓明、許雅惠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盧文雄、許雅惠之
住所為「臺
中市○○區○○○○○街○○○巷○號」,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
人全戶戶籍資料,債務人等三人亦均設籍於上開地址,自形
式以觀,應認上開地址即為債務人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本
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