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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債 權 人 王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畯勝 債 權 人 嘉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畯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沐目藝    術文創有限公司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    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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