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債 權 人 王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康畯勝
債 權 人 嘉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畯勝
上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
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沐目藝
術文創有限公司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
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