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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14號 債 權 人 宏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慶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 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 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務人之入出境 資查詢結果,債務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出境,至 今仍未有入境紀錄,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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