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14號
債 權 人 宏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成賦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鄭慶南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
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
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債務人之入出境
資查詢結果,債務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出境,至
今仍未有入境紀錄,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
上開規定,本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