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債 權 人 愛加倍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逸隆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歐晋嘉即耀企業社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晋嘉即耀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
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歐晋嘉之
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
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
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則債務人現是否尚生存、有無
當事人
能力、有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
等情事即無從認
定,
難認債權人已表明
首揭條文所定之各款事項,應駁回其
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