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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6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債 權 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闌 債 務 人 黃春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   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   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利息計算表,其請求之利息顯係以複利   方式計息,依其提出之本票及借據,其上並未有債權人得   以複利方式計息之約定,且債權人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前述   民法規定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其利息之請求逾本支付命   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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