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債 權 人 祥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季闌
債 務 人 黃春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
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
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
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利息計算表,其請求之利息顯係以複利
方式計息,
惟依其提出之
本票及借據,其上並未有債權人得
以複利方式計息之約定,且債權人亦未釋明本件有符合前述
民法規定得請求複利之例外情形,其利息之請求逾本支付命
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