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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9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04號 債 權 人 偉順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東鎮 債 務 人 菖尚億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壹仟貳佰玖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FB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二十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零三年六月三   十日,故本件請求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   許。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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