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債 務 人 祥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彥鋒
人
債 務 人 盧建勝
一、債務人祥金實業有限公司、李彥鋒、盧建勝應向
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祥金實業有限公司、李彥鋒、盧建勝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