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810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奇鴻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奇鴻有限公司設址為彰化縣伸港鄉,
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