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5號
債 權 人 倍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月鍊
債 務 人 陳李玉盞即荃福鑫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
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
此支票之提示日(即
退票日)為民國102年10月11日,有退
票理由單1紙在卷
可憑,是本件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
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