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債 權 人 廷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玲
債 務 人 陳葵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
票11紙,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而前述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如附表所示,有
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11紙在卷
可憑,則各紙支票之利息
即應自附表所示各紙支票之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
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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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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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退 票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70,000元 │99年11月30日 │100年11月29日 │AJ0000000 │
├──┼─────┼───────┼───────┼─────┤
│002 │70,000元 │100年1月31日 │100年12月9日 │AJ0000000 │
├──┼─────┼───────┼───────┼─────┤
│003 │70,000元 │100年3月31日 │100年12月9日 │AJ0000000 │
├──┼─────┼───────┼───────┼─────┤
│004 │70,000元 │100年5月31日 │100年12月9日 │AJ0000000 │
├──┼─────┼───────┼───────┼─────┤
│005 │70,000元 │100年7月31日 │100年12月9日 │AJ0000000 │
├──┼─────┼───────┼───────┼─────┤
│006 │70,000元 │100年9月30日 │100年12月9日 │AJ0000000 │
├──┼─────┼───────┼───────┼─────┤
│007 │70,000元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2月9日 │AJ0000000 │
├──┼─────┼───────┼───────┼─────┤
│008 │70,000元 │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AJ0000000 │
├──┼─────┼───────┼───────┼─────┤
│009 │70,000元 │101年3月31日 │101年4月2日 │AJ0000000 │
├──┼─────┼───────┼───────┼─────┤
│010 │70,000元 │101年5月31日 │101年5月31日 │AJ0000000 │
├──┼─────┼───────┼───────┼─────┤
│011 │40,000元 │101年7月31日 │101年7月31日 │AJ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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