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45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廣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7788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5,18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HN00000000、Y077881、Y126344、Y1      38323、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