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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54號 債 權 人 東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通知債 權人應於七日內查明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 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 司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 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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