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54號
債 權 人 東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福勝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
查債務人綠生活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且未向本院聲報
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通知債
權人應於七日內查明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
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
司全體股東最新之
戶籍謄本,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
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