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870號
債 權 人 鴻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冠生
債 務 人 堅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育
債 務 人 張義雄
一、債務人堅弘建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伍
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裕福、周朝明
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張義雄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
103年10月2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張義雄之
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張義雄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
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
人對債務人張義雄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