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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28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76號 債 權 人 昱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甄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國賢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 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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