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59號
債 權 人 林育華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精英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時
尚監控館)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精英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時尚監控館)
設址為新北市板橋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