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5號
債 權 人 陳駿勝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冠錡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陳駿勝係以債務人向優駿豐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優駿豐公司)訂購機車油品四批,積欠貨款,且債權人為
優駿豐公司之區域
代理人,公司要求債權人全數負擔為由,
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購憑單、郵局存
信函等件以觀,本件貨物
買賣契約之
當事人為優駿豐公司與
債務人,債權人陳駿勝雖為優駿豐公司之區域代理人,惟與
優駿豐公司於
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
非前述契約之當
事人,自不得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貨款。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之請
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