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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5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35號 債 權 人 陳駿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冠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駿勝係以債務人向優駿豐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優駿豐公司)訂購機車油品四批,積欠貨款,且債權人為 優駿豐公司之區域代理人,公司要求債權人全數負擔為由, 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購憑單、郵局存 信函等件以觀,本件貨物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優駿豐公司與 債務人,債權人陳駿勝雖為優駿豐公司之區域代理人,惟與 優駿豐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 事人,自不得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貨款。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之請 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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