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303號
債 權 人 松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龍
債 務 人 羅志仲
債 務 人 蔡承穎
一、債務人羅志仲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務人蔡承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羅志仲、蔡承穎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其餘
聲請駁回。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及補正狀
所載。
七、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此觀
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
八、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羅志仲與債權人簽立購
買油料契約書,並簽發
本票 1紙交付予債權人以為
擔保。然
債務人羅志仲屆期未清償油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
此請求債務人羅志仲、蔡承穎等連帶清償油款,及自約定清
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惟依
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第1頁所載之乙方為羅志仲,第2頁立書
人所載之乙方為蔡承穎,而
保證人欄則為空白,另
觀諸契約
全文,並未記載任何蔡承穎負連帶保證責任之字樣。又債權
人對債務人羅志仲係基於票據關係而請求,而對債務人蔡承
穎係基於契約關係而請求,兩者
請求權基礎互異,所得請求
之內容亦有不同,除法律並無兩者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外,
債務人間復無願負全部給付責任之明示,故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等「連帶」給付,
即屬無據。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除本支
付命令第一至三項所准許者外,其餘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
回。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