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53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303號 債 權 人 松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債 務 人 羅志仲 債 務 人 蔡承穎 一、債務人羅志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承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羅志仲、蔡承穎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其餘聲請駁回。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七、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 八、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羅志仲與債權人簽立購   買油料契約書,並簽發本票 1紙交付予債權人以為擔保。然   債務人羅志仲屆期未清償油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   此請求債務人羅志仲、蔡承穎等連帶清償油款,及自約定清   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惟依   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第1頁所載之乙方為羅志仲,第2頁立書   人所載之乙方為蔡承穎,而保證人欄則為空白,另觀諸契約   全文,並未記載任何蔡承穎負連帶保證責任之字樣。又債權   人對債務人羅志仲係基於票據關係而請求,而對債務人蔡承   穎係基於契約關係而請求,兩者請求權基礎互異,所得請求   之內容亦有不同,除法律並無兩者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外,   債務人間復無願負全部給付責任之明示,故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等「連帶」給付,即屬無據。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除本支   付命令第一至三項所准許者外,其餘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   回。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