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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80號 債 權 人 人上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大鳥       美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林義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杜家慶、馬麗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 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 為何人,故於民國103年3月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6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致本 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 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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