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禾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傅健恒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湯偉有限公司、林振玄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偉有限公司、林振玄發給支付命
令,
惟查債務人湯偉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
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則該公司之代表人現為何人,即有先予查
明之必要;又債權人另列湯偉有限公司原
法定代理人林振玄
個人為債務人,惟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個人之間,係屬不同
權利主體,公司債務並不當然得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此部
分請求之依據為何,債權人亦應一併說明。故本院
乃於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查明
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
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最新之
戶
籍謄本、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等資料到院,並說明以林振玄個人為債務人之依據為何?湯
偉有限公司與林振玄間之責任關係為何?另應提出林振玄之
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
,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