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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禾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健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偉有限公司、林振玄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偉有限公司、林振玄發給支付命 令,惟查債務人湯偉有限公司已經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則該公司之代表人現為何人,即有先予查 明之必要;又債權人另列湯偉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振玄 個人為債務人,惟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個人之間,係屬不同 權利主體,公司債務並不當然得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此部 分請求之依據為何,債權人亦應一併說明。故本院乃於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查明 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行選任清算 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司全體股東最新之戶 籍謄本、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等資料到院,並說明以林振玄個人為債務人之依據為何?湯 偉有限公司與林振玄間之責任關係為何?另應提出林振玄之 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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