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15號
債 權 人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勳
債 務 人 王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
所載。又
本件債權人原列「王
文瑞即永瑞實業社」為債務人,
惟查永瑞實業社為一
獨資商
號,並不具法人格,其因營業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法應歸
屬於商號負責人即王永瑞個人,而永瑞實業社現登記之負責
人業已變更為王賢銘,故本件應以王永瑞個人為債務人,不
宜再贅列商號名稱,併此說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