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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 債 權 人 王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融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長融陞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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