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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 債 權 人 王炎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融陞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債務人公司設於「嘉 義縣○○鄉○○街○○號1樓」,債權人亦陳報債務人公司之 送達地址為「嘉義縣○○鄉○○路○段○○○號」,依前開說明 ,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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