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
債 權 人 王炎輝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長融陞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債務人公司設於「嘉
義縣○○鄉○○街○○號1樓」,債權人亦陳報債務人公司之
送達地址為「嘉義縣○○鄉○○路○段○○○號」,依前開說明
,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