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
債 權 人 駿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皓凱
債 務 人 許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債務人
返還借款本金及自10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起,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惟依債權人自陳:本件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亦
未催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最早即僅得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時起算,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
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